|   陕西省中医药学会

监事会 首页 / 关于学会 / 监事会

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

监事会图片.png

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工作规则

        为规范陕西省中医药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监事会工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  第一条   监事会组成

      (一)监事会由监事长、监事组成,人员数量3-5名。

      (二)监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,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、半数以上通过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      (三)监事长、监事应具有学会会员资格,为人公正、诚实、勤勉,敢于坚持原则,能够按照学会规章履行监督职责。

     (四)学会办公室委派工作人员承担监事会秘书职责,主要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会议的记录、整理及归档工作。

第二条   监事会职责

    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监督检查学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会规章制度的情况。

      (二)依据学会章程对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、经济运行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      (三)对经济运行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可采取调查或抽查方式,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其工作。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应与其它监督制度相衔接。

      (四)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会管理层提出意见建议,并督促整改。

      (五)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   第三条 监事长职责

      (一)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。

      (二)监事长须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、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;负责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;代表监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

      (三)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第四条   监事会会议

      (一)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会议。定期会议原则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,应当有三分子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不定期会议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     (二)定期会议召开前,应将会议主要议题及相关事项通知全体监事。不定期会议主要根据突发情况或工作需要,由监事长临时召集。

      (三)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,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。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、反对和弃权,由与会全体监事签字确认。监事会决议须经与会监事二分之一(含)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,要求学会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受调查问询。

      (四)会议记录及存档

       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: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以及人员出席情况;会议主持人、会议议题、与会监事发言的主要内容,会议决定事项和表决结果等。

       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。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,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。

       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不定期会议,也要按照上述规定,整理会议记录,由与会监事进行补签。

       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 10年。会议档案包括:会议通知、会议资料及签到、表决票、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、决议公告等,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五条   决议的执行

         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,并督促学会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,监事长要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
第六条  附则

        本规则经2024年10月13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
       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监事会。